先导智能(300450) - 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 "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切 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 (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 公司及上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本细则的规定,及时、公平的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