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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点有数(301169) -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二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郭子威律师、梁恒瑜律师出席并 见证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以及《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