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同创(301387) - 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核心员工(不包 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符合本激励计 划的实施目的。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深圳光大同 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深圳光大同 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监事认真审阅相关会议资料, 经充分、全面的讨论与分析,就《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