珂玛科技(301611) -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珂玛科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 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此基础上, 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4SH7201012/WM/kw/cm/D2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马宇曈律师、徐安昌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相 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