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达电路(301628) -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 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二○二五年二月 | 第一章 | 总则 2 | | --- | --- | | 第二章 | 人员组成 2 | | 第三章 | 职责权限 3 | | 第四章 | 决策程序 5 | | 第五章 | 议事规则 5 | | 第六章 | 附则 7 | 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 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及其他有关规定,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 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 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代表董事会行使对管理层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