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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岹科技: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草案)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 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本制度中"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联交所上 市规则》中"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一致,独立董事须同时符合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的独立性。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 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 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四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包括本公 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3名。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 立董事,其中至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