峰岹科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 作,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