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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岹科技: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属于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司可向各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提供、公开披露;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司应按第五条 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后再行提供、公开披露。 公司对所提供、公开披露的文件、资料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秘密不明确 或者有争议的,应当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不属 于涉及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公司可向各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 和个人提供、公开披露;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涉及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 公司应按第五条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后再行提供、公开披露。 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维护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境外发行上市活动中的信息安全,规范本公 司及各证券服务机构在境外发行上市活动中的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实施条例》《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和《关于加强境内企 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和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