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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芯科技:股东会议事规则

上海南芯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上海南芯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南芯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 会依法行使职权,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及《上海南芯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本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