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盈通: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 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 明 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 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向武汉创联智光科技有限公司、李龙勤、宁波铖 丰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 3 名交易对方收购武汉生一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标的公司"或"生一升")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 公司董事会经审慎判断,认为本次交易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 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9 号》")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11(月 13(日 2、交易对方拥有的标的公司股权权属清晰,交易对方已经合法拥有标的资 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也不存在交易对方出资不实或 影响标的公司合法存续的情况。本次交易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 条第(二)项的规定。 3、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上市公司在人员、采购、 生产、销售、知识产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