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赢激光: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 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 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1)第 202-9 号 致: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委托,担任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 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