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森美(002818) -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意见 二○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的规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 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 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基于此,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 专项意见: 根据公司独立董事自查及其在公司的履职情况,董事会认为公司独立董事均 能够胜任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其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 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其进 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独立 性的相关要求。 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