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能动力(000155)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 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能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能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四川能源发展集团或收购人)的委托,担任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川投集团)与四川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能投集团) 实施新设合并,导致合并后四川能源发展集团取得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川能动力或上市公司)561,714,254 股股份,并取得能投集团持有的 四川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化工集团)100%股权及四川能投资本控股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投资本,与化工集团合称一致行动人)100%股权,从而间 接取得川能动力 166,801,151 股股份(以下简称本次收购)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 购报告书》《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