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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能动力(000155)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能源发展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000155CNDL(000155)2025-03-05 11:16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能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 免于发出要约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能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能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四川能源发展集团或收购人)的委托,担任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川投集团)与四川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能 投集团)实施新设合并,导致合并后四川能源发展集团取得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能动力或上市公司)561,714,254 股股份,并取得能投 集团持有的四川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化工集团)100%股权及四川 能投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投资本,与化工集团合称一致行动人)100% 股权,从而间接取得川能动力 166,801,151 股股份(以下简称本次收购)事宜的 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号——上市公司 收购报告书》《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