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电股份(600184) -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〇二四年八月 7-3-1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委托,作为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 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 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且仅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