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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工精密: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11月)
301261HGPE(301261)2024-11-28 10:28

为规范河北恒工精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 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升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 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有企 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河北恒工精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 任为本公司提供年度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含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 制审计服务),不包括为本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单个法人主体提供年度财务 会计报告审计、内部控制审计;不包括为本公司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专项 审计及咨询服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 干预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