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必集团(300947) -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3 月 13 日 15:00 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李嘉 言律师、张佳莹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意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