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钽业(000962) -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GHFLYJS[2025]126 号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地 址 : 宁 夏 银 川 市 金 凤 区 北 京 中 路 1 6 6 号 德 宁 国 际 中 心 2 8 / 2 9 层 T. +86 09516011966 F. +86 09516011012 E. grandallyc@grandall.com.cn W. www.grandall.com.cn 邮 编 : 7 5 0 0 0 2 致: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下称《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宁夏东 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国浩律师(银川) 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刘庆国、刘宁律师出席公 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大会"),并就本次大会相 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