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利科技(001311) -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 并 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 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4SH7200159/ZYZ/kw/cm/D8 在此基础上, 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28 日公告的《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