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科科技(001207) -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见意见(2025)第27号 BE IJING DHH LAW FIRM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B E I J I N G D H H L A W F I R M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见意见(2025)第27号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致: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所律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