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斯(002615) -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1 日 14 时 30 分在浙江省永康市哈尔斯路 1 号印象展厅 3 楼召开的 2025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等中国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称"中国法律法规")及《浙 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议案和决议等, 同时听取了公司及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 司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