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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景光电(301479)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选举董事、监事的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 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监事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广东弘景光电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含独立董 事)或者监事(不含职工代表监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的一种投票制度。即每 位股东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的 乘积数,每位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选票投向某一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 以任意分配给其有权选举的所有董事、监事候选人,或用全部选票来投向两位或 多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