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景光电(301479)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会主任委 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提名委员会主任 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 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 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在本工 作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协助董事会开展相关工作,对董事会负 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 并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提名委员会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