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景光电(301479) -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 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地位、主要职责及任职资格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1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 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董事会秘书 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 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九)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其他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十)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