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波重科(300517)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5年3月)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二零二五年三月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 权。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以及股东大会的提案、决 议均应当遵守本规则。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 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五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的组织与行为, 规范公司股东权利与义务的具有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