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创智能(603901) -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六和法意(2025)第0509号 致: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 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浙江六和 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高金榜律师、吕荣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有效性等事宜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 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 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 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