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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豪科技(600590) - 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600590TELLHOW(600590)2025-04-07 10:15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相关规定。 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向北京国 发航空发动机产业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中兵国调(厦门)股权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泰和峰私募股权投资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榆林市煤炭资源转化引导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交易对方")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江西泰豪军工集团有限公司 27.46% 股权(以下简称"泰豪军工 27.46%股权")(以下简称"本次重组")。 公司董事会根据本次重组的实际情况作出审慎判断,认为本次重组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 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为泰豪军工 27.46%股权,该标的资产不涉及立项、 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重组行为涉及的 有关报批事项,已在《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 中详细披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