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股份(002014) -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黄山永新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 禾律师事务所接受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喻荣虎、吴波两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0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3 月 21 日在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刊登了《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黄 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