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尔雅(600107) -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 票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 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 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二五年四月十日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88 号卓尔国际中心 20、21 楼 电话:(86 27 8562 0999) 电子邮箱:dewell@ dewellcn.com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美尔雅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的 要求,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