璞泰来(603659)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金杜仅就与本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 律意见。金杜不对本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 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 论进行引述时,金杜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金杜对这些 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金杜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 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金杜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授予事项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 料一起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授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金 杜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授予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 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金杜有权对 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致:上海璞泰来新能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