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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城环保(300779)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 容与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 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 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 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