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胜风能(300129)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 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泰胜风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泰胜风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 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 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泰 胜风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要求,聘任会 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