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安达(002972) -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关于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科安达电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 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现行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3 月 28 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上公告了会议通知。通知中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 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 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