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风新材(000859) -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 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5 第 00906 号 致: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 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风新材"或"公司")的委托,指派 卢贤榕律师、梁天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见证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召开的国风新材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国风 新材的行为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 格、本次会议的议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等有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