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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威医药(301331) -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恩威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恩威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进一步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或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以及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 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 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