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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新环保: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及《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应当 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 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合法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法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权利。 第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应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