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特光电(688150) -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1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及其成员的行为,明确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和议事程序,确保其决策行为的民主 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其职权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会包括1名公司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 独立董事的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可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 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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