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瑞纳智能:特定对象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办法(2024年11月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特定对象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股份变动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特定对象,具体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五)公司职能部门/一级业务部门负责人员。 (六)以及上述第(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