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九一二: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 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所称监事特指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在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应当在 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 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监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选举 第六条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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