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电瓷(002606)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产生,优化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 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标准和任职资格等事项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 的审查意见,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至少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 1/3 以上提名,并 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通过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