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思科(002653)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含新聘、续聘、改聘,下同),进一步提高财务信息质量, 切实维护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 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 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议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