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光防雷(300414) -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4月)
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 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 识及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的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 3 年受到过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之一的; (六)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