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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光防雷(300414) -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2025年4月)

第四条 下列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规范的相 关规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主体。 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中光防雷"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公司 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 上,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以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控股股东、实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