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日丰股份(002953) -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国枫律证字[2024]AN167-11 号 GRANDWAY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8 层 邮编:100005 传真(Fax): 010—66090016 电话(Tel) 010―88004488/66090088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国枫律证字 [2024] AN167-11 号 致: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 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据此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 查验,并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日丰电缆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法律意见书》")、 《北京国枫律师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