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高新(600736) - 苏州高新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5月修订)
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2025 年 5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升审计质量,切实维护股东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对公司财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 会、董事会及股东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