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松科技(688090)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 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 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 下简称"《监管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广州瑞松智 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内 部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 司或其他主体的负责人,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及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等人员。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 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 行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