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柯迪(600933) -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第六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第六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 柯迪"或"公司")委托,指派翁晓健律师、郝玉鹏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 公司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第六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授予")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对公司向本所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了我们 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