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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捷股份(002192) -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关于融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002192YOUNGY(002192)2025-05-15 11:33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关于融捷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融捷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融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 捷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陈涵涵律师、卢润姿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融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已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上刊登了《融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上述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