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美(002340) -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关于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关于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三)本次股东大会已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网络投 票。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和格林美《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格林美董事会召集。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接受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格林美") 的委托,指派戴毅律师、陈晓璇律师(下称"本律师")出席格林美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下称"《股东会规则》")及格林美《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 项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