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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宝山新(002786) - 2024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关于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 1 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师现就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银宝山新")的委托,指派邓洁律师、张娟律师(下称"本律师") 出席银宝山新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 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及银宝山新《章 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 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银宝山新董事会于 2025 年 4 ...